与旧标准相比,在教练场的用途内容上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旧标准“教练场地”包括“教练场地(含租用的教练场地)包括场地驾驶教练场、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和实际道路驾驶教练路线”。其中的“场地驾驶教练场”和“场内教练场”一般置于驾校固定的封闭场所。“实际道路驾驶教练路线”一般是指公安部门许可的实际道路。“场地教练场”单指“倒桩”或公安部门考试标准中的“桩考”。按车辆规模的20%配置。
二、新标准中,在正文中不再分别提“场地驾驶教练场”和“场内教练场”。只做笼统的“教练场地”。因此,可以这样理解,目前新国标的“教练场地”,就是指过去“场地驾驶教练场”和“场内教练场”的统称。也是目前公安部门所设置的“科目二”项目。显然看出,交通部门出台的政策标准一般与公安部门存在倒置。按照教学的规律是不应当这样,应当先有教学大纲及相关要素,再有考试。
三、新国标中虽在正文中未提及“场内训练”字样,在“附录A”中提及“场内训练道路”一词。但并未做较多的阐述。同时在“释义”中做了一定的阐述:上下车、起步、停车、变档、倒车、行驶位置与路线选择以及公安部门科目二新增的“模拟城市街道驾驶技能、跟车速度感知等”。分析如下:
(一)这个变化,虽然闪烁其词、时隐时现、模模糊糊。但应当是本次修改的重大变化。应当引起重视。
(二)这个变化,为何这样处置?作者认为意欲“投石问路”。一是如果将此变化置于重要位置,必将使驾校的地缘概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或者换句话说,迫于实际道路交通安全的压力,驾校将被逼到固定的封闭的场所内进行生存与发展;二是这样做的结果是否得到顶层领导的承认还需要一个过程。因为一切训练都在驾校内进行,所培训的结果是否符合实际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还要做大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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