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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新国标解读之场地概念变化

时间:2014-05-08 23:0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与旧标准相比,在教练场的用途内容上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旧标准 教练场地 包括 教练场地(含租用的教练场地)包括场地驾驶教练
  

与旧标准相比,在教练场的用途内容上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旧标准教练场地包括教练场地(含租用的教练场地)包括场地驾驶教练场、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和实际道路驾驶教练路线。其中的场地驾驶教练场场内教练场一般置于驾校固定的封闭场所。实际道路驾驶教练路线一般是指公安部门许可的实际道路。场地教练场单指倒桩或公安部门考试标准中的桩考。按车辆规模的20%配置。

二、新标准中,在正文中不再分别提场地驾驶教练场场内教练场。只做笼统的教练场地。因此,可以这样理解,目前新国标的教练场地,就是指过去场地驾驶教练场场内教练场的统称。也是目前公安部门所设置的科目二项目。显然看出,交通部门出台的政策标准一般与公安部门存在倒置。按照教学的规律是不应当这样,应当先有教学大纲及相关要素,再有考试。

三、新国标中虽在正文中未提及场内训练字样,在附录A”中提及场内训练道路一词。但并未做较多的阐述。同时在释义中做了一定的阐述:上下车、起步、停车、变档、倒车、行驶位置与路线选择以及公安部门科目二新增的模拟城市街道驾驶技能、跟车速度感知等。分析如下:

(一)这个变化,虽然闪烁其词、时隐时现、模模糊糊。但应当是本次修改的重大变化。应当引起重视。

(二)这个变化,为何这样处置?作者认为意欲投石问路。一是如果将此变化置于重要位置,必将使驾校的地缘概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或者换句话说,迫于实际道路交通安全的压力,驾校将被逼到固定的封闭的场所内进行生存与发展;二是这样做的结果是否得到顶层领导的承认还需要一个过程。因为一切训练都在驾校内进行,所培训的结果是否符合实际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还要做大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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