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门当刹车,导致出车祸,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日前,温州某驾校学员小郑在学车时,就遇上了这样的倒霉事,坐在车内的他当即选择跳车,不料摔成了9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12年1月16日下午4点左右,小郑、小胡(当时驾驶员)与另一名学员一共三人在温州市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驾校)场地内驾驶浙CXXXX学号教练车练习倒车入库,教练员徐某在车外指导。小胡此时坐在驾驶员的位置,小郑则独自一人坐在车辆后座。
小胡在驾驶车辆出库右转弯的过程中,车辆突然加速,坐在后排的小郑连声叫小胡刹车。小胡一紧张,误将油门当刹车,车辆不断加速并失去控制,向相距10几米的场地围墙冲去。
千钧一发之际,小郑慌乱之中从右侧车门跳出车外,身受重伤。
事后,小郑回忆,“当时在练习入库,车在出去的时候车速不对劲,我就叫他刹车,叫了3、4次都没停下,车速一直在加快,我就懵了,眼也花了。当我清醒过来时已经在车外了,怎么到车外我已经忘了。”
小郑受伤后,教练员徐某立即拨打120将其送往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治疗。门诊病历的记载有:患者一小时前从车上跳下致全身多处疼痛,全身多处外伤;神志清、精神可等内容。
第二天,小郑被诊断为胸6爆裂性骨折,转入住院治疗,并于同年1月19日、2013年2月1日分别进行两次手术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5276.53元(含住院期间伙食费),其中的32938.43元医疗费由教练员徐某支付。
2013年5月30日,因小郑申请,温州某司法鉴定所评定郑某的伤势经治疗后构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分别为180日、90日、90日。
随后,小郑将驾校方、教练员徐某及驾校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三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十项赔偿项目共计253444.49元。
25万元损失赔偿,驾校、教练员、保险公司,谁来承担?
鉴于驾校方未在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险,事故发生时,郑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因此,郑某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那么,郑某的损失该谁来赔?
那就要厘清本案几个争议的焦点:
焦点一:
郑某是如何受伤的?
当时胡某挂一档行驶,车辆系右转弯出库,郑某在庭审中也确认其从右侧车门到了车外,车后座当时仅郑某一人,并不存在外力作用,故郑某在车辆失控过程中跳车具有高度盖然性。
焦点二:
驾校方在本案中应承担何种责任?
由于本案中,基于驾校方要求的“为防止学员流失”而实行“先收费,具备名额后再报名”这一要求。郑某及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胡某在通过理论考试后,就将学费直接支付给教练员徐某,徐某接受并带他们练习驾车技能。
这一做法只因驾校方与教练员约定早有约定:学员招收由学校和教练共同负责,比例为1:1,即一期8位学员,由学校负责招收4位学员,教练负责招收4位学员。教练负责招收的学员,学费由教练收取后,在学校具备报名名额后将费用交至学校登记入学。
所以当下,徐某因为学车名额限制没有为胡某和郑某办理正式的上车手续就同意实际跟随自己学习驾车。胡某和郑某虽未办理上车手续,但教练员徐某教授胡某、郑某驾车技能未超出雇佣行为的范围。
因此,对于驾校方辩解称徐某属于私自收费,学员在驾校并无注册记录,因此郑某不属于驾校学员,驾校无需承担郑某的赔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学员胡某未正确操作及教练员未随车指导,应认定机动车一方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因此,驾校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焦点三:
郑某自己对损失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郑某在胡某练习倒车入库中车辆挂1档出库不断加速并失去控制,即将撞上围墙的过程中从车辆后座跳下,应属于采取避险措施不当。因为在车子撞上围墙停下后,驾驶座的胡某和副驾驶座的另一名学员下车但并未受伤。因此,应酌情认定其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校方应承担郑某提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9项损失的70%,并加上第10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9511.14元。减去徐某为其已支付的32938.43元,驾校方还应赔偿原告损失146572.71元。
一审结束后,驾校方对宣判表示不服,认为“徐某已超出雇佣行为的范围”。并就此案对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为:郑某的146572.71元损失由徐某承担。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一审庭审陈述承认实际中确实存在先由教练代收费而后由驾校工作人员代为办理学员的上车手续等做法,故判令驾校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陈克力 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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