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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新国标解读之教练车配置

时间:2014-05-07 23:4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一直以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新的国家标准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级内容做出了调整,一级、二级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主要分级指标包括车辆、场地等,现在,我们来对车辆类型和数量的要求上做一解读。
  一直以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新的国家标准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级内容做出了调整,一级、二级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主要分级指标包括车辆、场地等,现在,我们来对车辆类型和数量的要求上做一解读。
1.说明:
按照新国标,将教练车型分类为:教练车车型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新国标要求:不提供或者仅提供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车型培训服务的,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80辆,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40辆,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20辆。
除提供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车型培训服务,还提供其他车型培训服务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车型教练车数量应不少于5辆,且其他车型教练车数量应满足上述要求。
2.对比:
根据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规模、服务能力以及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等综合条件不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规定:①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②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3种(含3种)以上的车型;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有上述两种(含两种)以上的培训车型;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有上述1种培训车型。
为了保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级制度的延续性,新国家标准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了分级,即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为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本标准采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级方法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有所不同。其区别在于,本标准主要是按照培训规模分级,取消了各级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车型类别、单类车型数量的具体要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规定:①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②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③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新国标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数量的要求,即由具备10辆教练车,调整为具备20辆教练车;同时,新标准还分别提高了一级和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数量要求,即分别由具备50辆、20辆教练车调整为具备80辆、40辆教练车。需要注意的是,这项要求不包括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车型教练车的数量。
3.解读:
从全国调研的情况来看,小型汽车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主要培训车型,尤其随着现在学车人群结构的变化,大部分学员是出于生活的需要学小车买小轿车,把汽车作为一种代步工具;而学大车的群众是为了工作,是一种生存技能需要。目前在经济发达省份如江苏、浙江等地区看来,这种需求占比较小而且有继续缩小的发展趋势。原一级和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点多、面广。配备的大型货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车型数量远远超过培训实际需求,普遍存在培训资源浪费、培训业务不饱和等问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为了降低培训成本,普遍采用应试教育、压缩培训学时等手段,致使培训质量不高。
因此,新的国家标准主要是按照培训规模大小进行分级,并结合不同的规模对教学设备、关键岗位人员数量配备等提出了进一步的需求。这种分级方法能够确保所有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根据所从事的培训车型的培训需求,配置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人员等,满足《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2}729号)的基本要求。同时还有以下优点:一是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专业化发展,防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盲目攀比、增资、扩大业务范围,忽视培训质量,在保证广大学员学习驾驶技能便利性的同时,提高培训质量;二是促进大型货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等准驾车型开展规模化集中培训,避免资源浪费、市场恶性竞争,确保学员培训质量;三是有利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根据培训实际需求科学规划发展,也有利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实施行业管理。
2012年,中央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准入门槛,其中强调:教练车数量及与之直接相关的教练场地面积等是影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能力的重要指标,其要求应当视请予以提高。
而由于受到当地人口数量、土地使用等条件的影响,全国各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不平衡的现象较为明显。根据调查数据分析,目前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数量规模情况如下: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总数平均为63辆,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总数平均为29辆,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总数平均为14辆。故而,在此次标准修订中,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意见精神,加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和规模化水平,并进一步提升县级行政区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方便学员学车,对一级、二级、三级驾校车辆数量的要求均有不同幅度的提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要求一级和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每种车型的教练车数量应不少于5辆。教练车数量与当地该车型的学驾人数紧密相关,而全国各地不同车型的学驾人数分配相对不平衡,例如相对乡村而言,分布在城市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大中型车辆(大型货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的学驾人数较少。根据实际调研的情况,全国一级和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大中型车辆教练车普遍存在资源闲置、浪费的现象。因此,本标准取消了该项要求,一方面,主管部门希望各车型教练车数量配置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行调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引导大车培训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方向的一大前奏和伏笔。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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