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又看到一则与驾校教练员有关的事故信息。
一般来说,事故发生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论是驾校教练车还是其他车辆。这是任何车辆只要在道路上行驶中的无奈。
但在无奈中,也并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无为而致。尤其是充当培训安全意识社会责任的驾校。一方面在培养公众交通安全意识,避免交通事故,另一方面又在发生着责任事故。无论如何,与你自身的角色不相称。杜绝事故不可能,但将事故降低到微乎其微。也许比驾校营销更具说服力。
人们惧怕事故,但更惧怕的是事故发生后的“麻木不仁”。前几天又看到一则与驾校教练员有关的事故,3人死亡。惋惜之余引起些许看法。
一、事故概况
2016年11月13日中午,在新乡平原东路,市育华驾校一辆教练车与一辆面包车发生碰撞,教练车上3人死亡。画面中显示的车祸现场惨不忍睹,一辆教练车停在绿化带里,车身损坏严重,车内一名女子昏迷,120 急救人员正在施救,一辆受损的崭新面包车停在不远处,周围围满行人。
二、两个可疑点
事故责任正在调查中。但从以上事故现场看出两个疑点:
1.事故双方中,教练车方伤害最大。教练车方死亡3人。对方均未报道人员伤害情况。
2.教练车方被撞后,进入道路一侧,并呈现极为严重的车辆受损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几种可能性
1.教练员驾车。一般表现为超速(当事双方都有超速的可能性)。当行驶到事故现场时,某意外因素(如对方占用车道等)出现,教练员措手不及,紧急避让,冲出路外,撞击某物体后翻车,导致车辆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重局面。
这种可能性是两个正常驾驶人之间的交通行为。事故原因一般具有我国通常的违法特征。
2.学员驾车。一般表现为操作失误而致。根据有关规定,应为教练员全部负责。但当时,教练员可能采取了挽救措施而未成功。
3.违背常理的其他因素。
在责任认定之前,我们不能妄加揣测。但对照自身行为,结合事故案例,提高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还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