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运管处(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认定事项已被取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3月1日起,省局停止办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认定业务,也不再进行原教练员证的换发、补发、变更工作。凡2016年1月以来通过四川驾培网报名并经终审合格的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省局将全部退回各市、州运管处(局),由各市州运管处(局)负责通知申请人到当地运管处(局)驾培科领回本人的相关资料。
二、从即日起,我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将教练员证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申请的行政许可条件。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驾驶培训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精神,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督促驾驶培训机构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