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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正式试点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

时间:2014-07-30 21:4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安徽、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安徽、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有关要求,“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经交通运输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决定在江苏、安徽、云南三省各选取一至两所具备资质的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是新形势下对高素质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的改革和探索,是不断提升大客车驾驶人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是持续推动道路客运事业健康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当前道路客运事业转型发展的必然需求。开展好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积累经验,总结规律,对于下一步全面开展此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精心组织,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探索出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新路子。要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协调合作机制,确保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审验,严把招生院校资质关和生源质量关

试点院校应具备经公安和交通部门审验合格的大客车实际操作培训场地、设备和人员,保证大客车驾驶人培养质量,确保学生能够全面掌握大客车驾驶技能。试点院校不得委托或者以合作形式,将教学任务交给驾校等其它培训机构承担,违反规定的,取消招生资格。

招生对象须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公安部123号令)有关申领大型客车驾驶证的要求,并通过驾驶适宜性测试。

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试点的职业技术学院应采用定向、单独编班方式,从本校自愿报名的高职公路运输类或汽车类专业新生中选拔进行培养。开展试点的高级技工学校应通过汽车驾驶专业(专业代码:0401-3)进行培养,其招生计划纳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

试点院校在组织招生宣传时,应向学生和家长说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专业方向、就业岗位、工作性质等情况。试点院校在完成试点专业招生后,将招生情况报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备案,不得再面向社会招收学生或在本校范围内随意调剂学生进入试点专业学习,不得跨院校或跨专业招收选修学生。

三、精心组织,合理制订培养方案

试点院校要创新大客车驾驶人人才培养模式,科学合理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要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融入到原有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当中,并根据优化后的教学内容组织编写或选用教材。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试点的职业技术学院要按照相关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实施教学,要在保证高职人才培养规格的基础上,强化大客车驾驶实践技能培养。

大客车驾驶相关课程设置应根据初学驾驶者的心理生理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教育实践,从培养高素质职业驾驶人的要求出发,突出驾驶人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理念,训练出扎实过硬的驾驶技能。在第一学年安排专业基础课,应注重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节能驾驶、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驾驶心理学、车辆运用技术、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学习和素质培养;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进行小型汽车驾驶培训教学,并组织学生通过考试取得小型汽车驾驶证。在第二学年进行大客车驾驶操作培训。培训内容除公安部123号令规定的考试项目外,要安排足够的山区道路、城市道路、雨雾天气及夜间等实际驾驶教学培训,驾驶里程不得少于5000公里,第二学年后期参加申领大客车驾驶证的考试。第三学年进入道路客运企业跟车实习。培养学习期间,试点院校应安排防御性驾驶体系教学和考核,详细记录每名学生的实际驾驶训练及跟车实习情况。

四、加强管理,规范考试程序

学生经培训学习通过学校规定的科目考试和技能培训后,准予参加申领大客车驾驶证考试。在校期间发生严重违纪受到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或学驾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的,取消在校申请大客车驾驶证考试的资格。申领驾驶证考试应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采取考试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申领驾驶证考试应提前向公安部门预约,按顺序依次进行科目一、二、三考试,考试内容和标准按照公安部123号令要求执行。公安部门应当核查学生学籍、所学专业等相关资料,对未在指定院校学习、未取得学籍、未在规定专业学习的,不予安排考试;符合规定的,在安排考试时应予提供相关便利。科目二、三考试可连续进行,科目二、三考试不及格的,可当场补考一次;当场补考仍不及格的,暂缓剩余科目考试,30天后重新进行该科目考试;仍不合格的,取消在校申领大客车驾驶证资格,及时变更到其他适当的专业方向学习;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公安部门核发大客车驾驶证。同时,由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培训目标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协同合作,强化实习期间管理

学生取得大客车驾驶证后,进入试点省内道路客运企业进行为期一年的跟车驾驶实习。实习企业应优先选择公司化经营规范的道路客运企业。客运企业要安排学生跟随营运里程200公里以内的省内中短途班线客车实习,实习总里程不得少于2万公里,实习期满由实习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作出书面鉴定。鉴定合格,并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核发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鉴定不合格的或经运管部门考核不合格的,跟班实习期延长半年,再次鉴定考核。

六、合理确定招生规模,确保学生就业

试点地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提前做好大客车驾驶人市场需求调查,根据市场需求,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确定招生规模。鼓励采取订单培养模式,根据道路客运企业需求制定试点招生计划,保证培训考试合格的学生直接进入定向企业工作。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学生档案库,对学生就业后的交通违法、事故率等进行跟踪分析,评估试点效果。

七、加强督导,定期总结汇报工作进程

试点地区各部门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每学年结束时要报送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及下一学年的教学安排,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不断规范教学内容,完善教学计划,提升教育质量,积极探索大客车驾驶人培养新模式,为全面推行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培养积累经验。交通运输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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